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其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早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查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守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性生产监管职责,敦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性生产主体责任,创建安全性生产长效机制,避免和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电子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性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中央企业安全性生产工作的通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为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全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许可遵守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有限公司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该依法拒绝接受国家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性生产工作遵守以下职责:(一)负责管理指导敦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性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敦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性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性生产责任制,作好对企业负责人遵守安全性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予或者的组织积极开展中央企业安全性生产检查、督查,敦促企业实施各项安全性防止和隐患管理措施;(四)参予企业尤其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管理实施事故责任追究责任的有关规定;(五)敦促企业作好统筹规划,把安全性生产划入中长期发展规划,确保职工身体健康与安全性,贯彻遵守社会责任。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性生产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性生产的风险程度分成三类(闻附件1):第一类:主业专门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铁矿、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用于、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主业专门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展开调整。第二章安全性生产工作责任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性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性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实施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予”的原则,逐层建立健全安全性生产责任制。
安全性生产责任制应该覆盖面积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第六条中央企业应该按照以下规定创建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性生产领导负责制。(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性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性生产工作胜总责,应该全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性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性生产责任制;2.的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性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本企业安全性生产投放的有效地实行;4.敦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性生产工作,及时避免生产安全性事故隐患;5.的组织制订并实行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真实情况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专责的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性生产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完备安全性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性生产工作胜最重要领导责任。(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性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帮助主要负责人实施各项安全性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专责协商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性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性生产工作胜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该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性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性生产工作胜领导责任。第七条中央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性生产的的组织机构,还包括:(一)安全性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性生产委员会(以下全称安委会),负责管理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性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性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该由企业安全性生产第一责任人兼任。
安委会应该创建工作制度和会员大会制度。(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该设置负责管理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国家职能部门。第二类企业应该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管理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性生产任务较轻的企业应该设置负责管理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国家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该具体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有专职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性生产任务较轻的企业应该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管理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性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性生产管理工作展开综合协商和监督。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该具体各职能部门的明确安全性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该将安全性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分解成到适当岗位。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供职资格和配有数量,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有专职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应该强化安全性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希望和反对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获得登记安全性工程师资质。
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该逐步超过以登记安全性工程师为主体。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性生产与劳动防护展开民主监督,依法确保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和用于情况展开监督,明确提出意见。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该对其独资及有限公司子企业(还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性生产严肃遵守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有限公司子企业安全性生产条件不具备情况;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性生产责任制、安全性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创建情况;安全性生产投放和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安全性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真实情况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入安全性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有限公司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性生产总监,强化对子企业安全性生产的监督。(二)将独资及有限公司子企业划入中央企业安全性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并购、收购、出让、运营、投产等影响安全性生产的根本性事项实施审批制度,严苛安全性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责任。
对有限公司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该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性生产法》的拒绝,通过经营合约、公司章程、协议书等具体安全性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拒绝等。对入股并负起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入股企业签定安全性生产管理协议书,具体安全性生产管理责任。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该按照以上规定逐层建立健全安全性生产责任制,逐层强化安全性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安全性生产工作基本拒绝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该制订中长期安全性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划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构建安全性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实时规划、实时实行、实时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性生产管理体系,大力实行和应用于国内外先进设备的安全性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构建安全性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央企业安全性生产管理体系应该还包括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掌控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该强化安全性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营掌控,增强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对系统、持续改良等管理过程,保证体系的有效地运营。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该融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创建职业身体健康安全性管理体系,避免或者增加职工的职业身体健康安全性风险,确保职工职业身体健康。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性生产应急管理体系,还包括预案体系、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反对保障体系等。强化应急预案的编成、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实施应急物资与装备,提升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该强化安全性生产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制订根本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保证根本性危险源一直正处于可控状态。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性事故隐患排查的成倍、掌控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有的隐患要实施专项管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如期已完成排查。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安全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用于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该严苛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萃取安全性生产费用。
国家和行业没明确规定安全性生产费用萃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该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必须,萃取充足的安全性生产费用。安全性生产费用应该专户核算并编成用于计划,具体费用投放的项目内容、额度、已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放的实施,并将实施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上报国资委。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性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苛实施企业负责人、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苛实施从业人员的安全性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该创建安全性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苛安全性生产业绩考核,增大安全性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苛追究责任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公布制度和媒体应付工作机制,及时、主动、精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发布事故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企业制订和继续执行的安全性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该不高于国家和行业拒绝。
第四章安全性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该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性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决定上报国资委。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该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还包括独资及有限公司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再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展开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闻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资料报表实施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突发事件后,应该按以下拒绝报告国资委:(一)境内再次发生较小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该编成生产安全事故快报(闻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闻附件5)很快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该立刻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该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层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多达2小时。(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尤其根本性、根本性脑溢血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收到报告后应该立刻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性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收到报告后应该立刻向国资委报告。(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该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小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家发改委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责任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该将安全性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上报变动情况。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该将安全性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上报修改情况。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该将安全性生产方面的最重要活动、最重要会议、根本性措施和成果、根本性问题等最重要信息和最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章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予中央企业尤其根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实施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置。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的组织积极开展中央企业安全性生产督查,敦促中央企业实施安全性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良安全性生产工作。
中央企业违背本办法有关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长短拒绝其修正或者不予通报批评。中央企业半年内倒数再次发生根本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置外,对中央企业不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展开诫勉谈话。第三十三条国资委因应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性生产违法行为的检举展开调查,或者批示有关单位展开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不予处置。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再次发生的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确认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展开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置(闻附件6):(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再次发生尤其根本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再次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予降级处置。(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再次发生较小责任事故或者根本性责任事故起数超过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予降级处置。(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再次发生较小责任事故和根本性责任事故但过于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予降分处置。(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倒数再次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再次发生两起以上尤其根本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予降级处置。
本办法所称之为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家发改委对事故性质的确认,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有限公司子企业对事故再次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十五条对未严苛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萃取安全性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不予扣除,并不予降分处置。第三十六条许可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展开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该将安全性生产工作划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勾,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性生产业绩考核规定继续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性生产业绩考核情况划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并未有效地遵守监督、考核安全性生产职能,企业再次发生尤其根本性责任事故并导致相当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不予调整,对有关董事不予解雇。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性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置的,中止其参与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的组织或者参予的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第三十八条国资委对年度安全性生产比较指标超过国内同行业*好水平或者超过国际*的中央企业不予表扬。第三十九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继续执行本办法,安全性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不予表扬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区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继续执行。国务院对类似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脑溢血公共事件等级区分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脑溢血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国发[2005]11号)附件《尤其根本性、根本性脑溢血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全面推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四十一条境外中央企业除继续执行本办法外,还不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性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管理说明。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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